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称“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规范专业实践活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制订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学位【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实践是研究生获得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重要环节。充分、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章 专业实践基本要求
第三条各专业学位领域应制定专业实践大纲,内容包括专业实践目标、基本要求、实践方式、主要实践环节以及实践考核方式等。
第四条实行导师组指导制,导师组须根据专业实践大纲的要求,共同制定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和内容,共同指导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
第五条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校外实践为主、校内实践为辅的形式开展,原则上各专业学位领域每年需选派不低于50%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到产教融合实践基地开展专业实践。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可依托现工作单位进行。
第六条研究生可依托以下单位开展校外实践:
1.校级产教融合实践基地;
2.院级产教融合实践基地;
3.导师所承担科研课题的委托单位;
4.研究生自行联系的实践单位。
研究生原则上应选择前两种方式开展校外实践,如选择后两种方式,应由所在培养单位上报研究生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专业实践。
第七条工程类研究生,具有2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不具有2年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1年。非工程类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按照国家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章 专业实践组织管理
第八条研究生部负责全校研究生专业实践统筹规划和监督工作,包括组织专业实践大纲的制定与实施、实践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及校级以上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包括院级基地的建设及管理、导师组的建设与管理、专业实践大纲的编写、专业实践派遣方案的制定、导师自主安排或学生自行联系的实践单位审批以及专业实践环节思政教育、安全教育与质量监督等。
第十条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由实践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实践单位应建立沟通机制,及时处理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专业实践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优先满足校级基地需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基地的需求规模、专业领域一致性、研究生意愿、管理便利性等因素后,合理制订专业实践派遣方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确定校外实践单位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前往产教融合实践基地的研究生,需填写《东北石油大学进驻产教融合实践基地申请表》和《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须知》,经实践基地面试考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专业实践。前往实践基地需携带研究生部或所在培养单位出具的“实践基地报到证”到实践基地报到,办理进驻手续后一周内将回执递交研究生部或所在培养单位。
2.前往导师所承担科研课题的委托单位或自行联系的实践单位的研究生,实践时间不足六个月的需签署《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短期实践合作表》,六个月以上需签署《东北石油大学导师合作推荐表》《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合作培养三方协议》,方可开展专业实践。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按照专业实践计划,开展专业实践活动,主动向校内外导师汇报专业实践进展,及时提交专业实践月报、中期考核检查表等。
第十四条研究生按时完成校外专业实践任务后,应及时办理完成实践相关手续并及时返校。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实践期间,应履行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的考勤制度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请假离开实践基地的,需经学校、实践基地及校内外导师审批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实践基地的,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出现违规违纪的,按学校或实践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专业实践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实践考核工作应于毕业成绩审核前完成。
第十七条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1.实践总结。研究生实践结束后撰写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填写《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包括专业实践计划完成情况、实践内容与成果、实践收获(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等。
2.实践单位考核。校外导师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表现和提交的实践总结报告,对其实践能力、职业素养等做出系统评价。实践单位对研究生实践表现实行一票否决,认定不合格者,不得进行培养单位考核。
3.培养单位考核。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据专业实践大纲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统一进行答辩考核,结合校内导师评价意见,确定研究生个人专业实践考核成绩,实践考核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考核合格者,获得学分;考核不及格或未参加专业实践者,在重新完成专业实践且通过考核前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各培养单位考核前一周将考核工作有关安排上报研究生部备案,研究生部将对考核答辩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成绩为不及格:
1.未完成专业实践计划的;
2.违反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的;
3.违反学校、基地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二十条各培养单位须监督、检查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和导师组对研究生的指导情况。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部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抽取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二次评审,评审结果作为下一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的依据。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依托产教融合实践基地实践的研究生,实践期间的食宿安排、科研津贴、往返校企的差旅费待遇按照我校与实践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依托导师所承担横向科研课题的委托单位实践的研究生,各项待遇由导师负责解决;在自行联系专业实践单位实践的研究生,各项待遇按其与实践单位签署的实践协议执行,学校不承担其专业实践期间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校外实践的研究生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的就医及医药费用报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具体支出详见《东北石油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文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